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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子禄

发布时间:2013-07-02 来源: 作者:

 

我在南京脑科医院(前华东、南京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工作的四十三载岁月
我于1924年2月出生,重庆市人。中国共产党党员,精神医学主任医师。
1950年6月毕业于江苏医学院(六年制,医本科)。同年7月就职于南京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历任助理住院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期间于1951年1月参加南京市抗美援朝志愿医疗团(相继两届为时年许)。1959-1962年间调卫生部保健局工作。
1969年11月调江苏省淮阴地区参与筹组地区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工作;任医务科主任,在院部领导下建立门诊,病房管理,诊疗等工作制度,使医疗工作走上正规并不断发展。同时,在地区卫生局及医院院部领导下,为开展县级的专科防治工作,一是医院派医护人员到地区所属县的医疗机构工作并带教;二是由县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到医院临床进修。先后在洪泽,涟水(高沟),灌云等八县建立起专科医疗机构,设病床30-50张,灌云县约150张。为专科疾病病人就近诊治准备了条件,还组织并参与清江市,宿迁县城区及其所属镇,乡,村等进行专科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计一百二十余万人。所获得的资料有助专科防治工作的参考,
在淮阴地区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工作期阅,临床医疗工作中,历任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另兼任江苏省精神医学会副理事职。
1983年11月调回南京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现南京脑科医院。
本院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开展了司法机关有关案例的精神病的鉴定工作,八十年代初组建为科,科主任为资深的唐培根主任医师。司法精神病鉴定科还在南京神经精神病防治研究所内设有司法精神病研究室。本人于1984年初调入该科室工作。参与科内及江苏省司法精神病鉴定组的鉴定工作。有时随科主任,或被派至豫,辽,浙,闽,皖等省参加鉴定工作。平时对所鉴定的案例作一定的探讨及分析。还将原来的“一纸鉴定书”细化,包栝:被鉴定人案情,案卷摘录,调查记录,生物-物理学检查资料,神经系统检查,精神状态检查;综合分析,鉴定意见,据此“鉴定书”供政法机关办案的资料。
在此期间,任司法精神病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研究所副所长;还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学组委员,《临床精神医学杂志》编委。
在工作中也参与南京医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部委办的精神医学进修班等专业的教学任务。
从事精神科临床,司法精神病鉴定及部分专业教学工作四十余年。平素治学严谨,持精神疾病“生物,心理,社会”病因学,病理学观点。工作中敬业,执著,注重临床实践,对病人采取药物及心理治疗的原则。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遵循“医学要件--法学要件”程式,持精神病理学整体的观点。按案例个体背景,精神状态(包栝意识,生活表现,认知功能,社会功能,情感反应,意志行为等);以及按其作案的动机,心态,方法等;进行全面,客观,具体的综合分析,评定其作案的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
学术著作:参加编写专著的部分章节,如《精神药物的临床应用》(1976),《精神医学丛书》(第二卷),即《临床精神医学》的“颅脑外伤伴发精神障碍”(湖南科技出版社,1984);《司法精神病学》的“精神分裂症”及“躁狂-抑郁性精神科”(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
部分论文:如《抑郁症与凶杀》(临床精神医学杂志l:19,1991),《精神分裂症案例评定限制责任能力问题》(四川精神卫生6:286,1993),《精神分裂症案例作案动机问题》(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1:24,1995),等
“38例癫痫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分析”获南京市卫生局一九九一年度医学科技进步奖(编号:9136)。
1992年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编号:9320253)。
 
                            2013年5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