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医疗鉴定>鉴定工作动态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研讨会在徐州召开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9351次 来源:江苏省医学会 作者:admin

2011921,江苏省医学会在徐州组织召开了全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司法鉴定处负责人,2个中级人民法院、8个基层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和各市医学会鉴定办负责人,共四十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主题突出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如何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审判服务,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如何真正实现让社会认可,让人民法院认可,让医患双方认可的目标。

研讨会集中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共识:

一、人民法院如何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案由已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卫生厅于201010月联合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医疗损害的鉴定委托医学会组织。因此,人民法院针对201071之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或者虽然医疗行为在201071之前,但损害后果发生在201071之后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件,均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应再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建议委托事项和内容要更加详细,不能简单委托“有无过错、有无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建议医学会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不必要检查和治疗的鉴定和对患者护理期、康复期、休息期的三期评估鉴定。

二、鉴定书分析意见的表述。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人员大部分都是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他们需要借助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结论部分,对过程并不看重。而随着《条例》的实施,更多的医疗纠纷案件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占大多数,而法官不具备医学知识,对我们医学会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重结论轻分析意见的鉴定书难以准确理解,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现在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主要是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服务的,医疗损害鉴定不需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但对医疗行为的过程分析要求更高。建议医疗损害鉴定分析意见按照“三段论”的逻辑顺序来书写。即第一段:首先对疾病的诊断,包括发病机理、疾病成因进行分析;对治疗过程(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治疗风险及选择等进行分析;再对病情预后包括结果进行分析。第二段:分析整个医疗过程中具体的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诊疗规范常规及制度执行,包括执业资质、诊断措施、治疗措施、告知义务等。第三段:分析自身疾病发展的一般规律,分析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病历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情形。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常有病历资料不完整,病历资料不真实等方面的问题,影响鉴定的进行,也影响案件的审结,造成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审理周期长,久拖不决的现象。医疗损害鉴定规定,鉴定证据资料必须由人民法院质证,医学会不得接受医患双方任何鉴定资料,这样规定完全符合法律规范,但实践中由于法官不具备医学知识,真正意义上的质证难以达到效果,更多的是形式上进行核对,内涵上难以深入。建议人民法院在质证中可以咨询医学会或相关专家,制作鉴定资料目录交由委托医学会审核,针对病历资料存在的瑕疵区分情形作出处理:如系当事人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造成无法鉴定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如系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矛盾、错误,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系病历资料书写等有错别字或者格式不规范等瑕疵不影响鉴定。

四、专家签名、出庭。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没有鉴定人签名的鉴定书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文件中规定了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并且要出庭接受质询,大家普遍认为此项规定有利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进一步与司法鉴定接轨,增强了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公信力,也有利于鉴定专家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五、关于鉴定主体。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临床医疗专业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临床医疗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在专业上有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疗专家,对诊疗活动进行科学、实事求是的专业分析,才能作出符合医学科学规律的判断。法医不懂临床医疗,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作为鉴定人,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有违运用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司法鉴定原则。法医临床的内容并不包括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判断。医疗行为中的问题由医疗专家来评判,这是国际惯例,医疗损害鉴定中,科学性是公正性的前提,没有科学性何谈其公正性。建议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中,强化“鉴定路径”的制定,规范鉴定流程,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督和管理。

六、主审法官列席鉴定会。大家普遍认为主审法官能列席鉴定会,有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审判,也有利于法官更加了解一些医学知识,积累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更有利于加强与医学会之间的交流,特别是复杂、疑难案件倡导主审法官能够列席鉴定会。

七、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认定虽有缺陷但无因果关系的案件,审判实践中采取三种审判模式的做法值得借鉴。

1、有判决医方赔偿的。对于诊疗行为未违反常规,但存在医疗上的缺陷,如对于抢救欠全面,或者对于危重病人会诊不够及时,未充分告知医疗相应风险等等,法院综合认定后认为,虽然鉴定认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的诊疗行为明显有缺陷,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对患者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判决医院赔偿损失的10%-20%

2、有判决驳回患者诉请的。只是病历书写不规范,或者记载有缺陷的,与治疗结果无因果关系的,基本上都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请。对于有医疗缺陷但无因果关系的情形,法官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专业上的权威性,是衡量医疗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也是衡量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医疗上无因果关系,法律上同样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应当驳回患者诉请。

3、有判决医方适当补偿的。如某患者因突发腰背部不适伴双下肢麻木2小时,由120急救中心送至某医院就诊后死亡,鉴定意见认为本病例起病凶险,病情进展急骤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心电图检查不及时、未做CT检查及对血压变化关注度不够的医疗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比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都无过错,判决由医院酌情对患者补偿1万元。

八、加强交流沟通。建议定期举办主审法官与医学会及鉴定专家的交流,特别是采取举案研讨,通过研讨达到法官不断增长医学知识,从事鉴定的人员和鉴定专家不断增长法学知识的效果,同时也建议各市也能够定期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类似的研讨活动。

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政勇针对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格局,建议医学会进一步提高医疗损害鉴定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审判中要正确运用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实行专人审理,成立专业合议庭。司法鉴定处副处长王增良肯定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医学会鉴定的法律基础和重要性,建议在委托鉴定中要与医学会多沟通。

研讨会结束时,江苏省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任华轶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并希望医学会和人民法院从各自的角度强化对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学习,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固定的联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