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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医学科技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8 来源: 作者:

各有关单位:

《江苏医学科技奖管理办法》已经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江苏医学科技奖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学会

                                  2025年325

附件

江苏医学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激发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江苏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医学会设立江苏医学科技奖。江苏医学科技奖是江苏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医学科学技术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青年科技奖。

第三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家精神。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评审奖励周期为1年。

第五条 江苏省医学会科技教育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医学会科技评审委员会是江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 江苏省医学会维护江苏医学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学术性和荣誉性。

第九条 江苏省医学会享有依法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及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或学术活动中如实宣传报道、推介、推广、普及、传播获奖成果以及介绍获奖单位和个人等权利。宣传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十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奖励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及江苏省医学会自有资金等。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江苏医学科技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类(包含一、二、三等奖)授予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学、中医中药学及医学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获得重要发现、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或研制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等,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及提升人民群众科学素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江苏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如下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

(一)同江苏的公民或者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医学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江苏的公民或者单位传授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江苏与外国的国际医学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青年科技奖授予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学、中医中药学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青年人才。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五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由以下几种渠道推荐产生,不受理自荐:

(一)单位推荐:各市医学会、委直属各单位、驻宁部队卫生单位及高等医学院校可作为推荐单位。

(二)科学家推荐: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及工程管理学部的院士2人以上(含2人),可共同推荐1项本专业或所熟悉专业的项目;江苏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包含前任、现任、候任)3人以上(含3人),可共同推荐1项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项目。每位院士或主任委员每年只能推荐1个项目,并独立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各推荐渠道根据江苏省医学会当年的推荐通知要求进行择优、限额、分类推荐,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项目时请注明推荐类别,其中A类为“医学科学技术类”(包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B类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C类为“青年科技奖”。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类别推荐,不得兼报,同一年度一人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学家对所推荐项目或候选人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八条 经过评审但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进入评审程序但未获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间隔一年。

第十九条 推荐江苏医学科技奖的项目应在我省辖区内完成,牵头单位为我省辖区内的独立法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江苏医学科技奖:

(一)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保密要求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或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条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应再参与江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推荐江苏医学科技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所含主要技术内容应当为本项目独有,且未在国家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江苏医学科技奖获奖项目中使用过,也未在本年度江苏医学科技奖其他推荐项目中使用;

(二)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三)应用性发明或技术成果应当经过实际验证并且整体技术应用两年以上;

(四)推荐医学科普作品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推荐作品应当已公开出版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推荐江苏医学科技奖的项目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江苏医学科技奖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不得作为本年度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二)每位完成人每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江苏医学科技奖项目的完成人;

(三)青年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超过45周岁,且获奖项目主要证明材料以后不能再次用于申报青年科技奖,3年内不能再次用于申报江苏医学科技奖其他奖种。

第二十三条 当年同时推荐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和江苏医学科技奖的项目,由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江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奖励程序。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四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组织构成如下:

(一)江苏省医学会科技评审委员会由江苏省医学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主要职责:1. 对江苏医学科技奖评审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2. 负责江苏医学科技奖的审定工作;3.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4. 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会科技教育部门,负责处理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决议;2. 负责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初审、终审、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的组织工作。3. 宣传优秀医学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三)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医学科技奖的初审和终审工作。评审专家由科技教育部门提出,每年从学会专科分会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并适当聘任外省市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江苏医学科技奖项目的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推荐项目的科学家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医学科学技术类的评审标准如下:

1. 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应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其授奖等级应根据科学发现的价值、被国内外认可的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2. 在医学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或研制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的项目,应注重创新性、实用性和效益性,其授奖等级应根据创新程度、技术发明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医学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定。

3. 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的项目,应根据科普作品的创新性、创作编辑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定。

(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应根据合作情况、科技贡献及国内外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定。

(三)青年科技奖的评审标准参照医学科学技术类的评审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公示:形式审查结果在江苏省医学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并对提出的异议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按专业相近的原则通过网络提交相应评审组专家进行初审,并按1∶1.2的比例推荐医学科学技术类一等奖和二等奖候选项目、三等奖候选项目、青年科技奖候选项目,同时推荐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不超过2项。初审推荐的各类候选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进入评审程序项目数的50%。

(四)初审公示:将初审结果在江苏省医学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并对提出的异议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终审:对初审通过的无异议项目或候选人进行终审。由评审办公室将候选项目交终审专家进行审核,评出医学科学技术类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16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含医学科普类不超过2项),评出青年科技奖不超过5项,评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项。医学科学技术类一、二等奖项目须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进行现场答辩。等次必须达到标准,项目数不得超过授奖限额。一等奖项目须2/3以上终审专家同意,二等奖项目须1/2以上终审专家同意,三等奖项目均须各专业组1/2以上终审专家同意,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青年科技奖项目须1/2以上终审专家同意。

(六)终审公示:将终审结果在江苏省医学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并对提出的异议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审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终审意见及公示情况审定评审结果,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初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投票方式,终审采取在专家主审和讨论基础上的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七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或候选人可在初审结果公示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出后续评审的申请,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初审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接受退出评审的申请。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接受江苏省医学会纪检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江苏医学科技奖被推荐项目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和终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 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异议材料,其中应当包含异议项目或候选人明确的违规事实及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对无法核实异议提出者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逾期、匿名或冒用他人名义提出异议的,或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江苏省医学会在接到异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异议提出者(匿名、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冒用他人名义等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反映学术问题及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单位或候选人署名等异议,由推荐单位、推荐科学家限期调查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等情况的信访、举报、投诉等,江苏省医学会按照纪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学家应当按照异议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材料报送不齐的,推荐单位、推荐科学家不做出明确表态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异议处理程序未处理完毕。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三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均不超过5个。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人。

青年科技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四条 江苏医学科技奖由江苏省医学会确认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医学会从获得江苏医学科技奖项目中择优推荐至其他医学科技奖评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医学科技奖的,由江苏省医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江苏医学科技奖,由江苏省医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与江苏医学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和《江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