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学会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调动全省医务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和《江苏省医学会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资助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江苏省医学会设立“科研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其他单位、个人捐赠及江苏省医学会自有资金等。为规范江苏省医学会医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医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医学会科技教育部门负责医学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组织医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检查、评价医学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章 科研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科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医学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医学科研项目评审等。
第四条 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人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科研思路清晰,拟解决的科学问题明确、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可考核、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并有望取得较好社会及经济效益。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江苏省医学会会员,从事医学科学技术一线工作,实际主持和从事医学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项目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与项目执行相匹配的相关条件,且有相应的科研项目管理和伦理审查制度,科研管理部门有专人管理医学科研项目,财务账户能接收项目经费并提供合规的正式发票;
(三)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优先资助;
(四)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优先资助;
(五)青年项目申请人要求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申请人每年申报医学科研项目限为1项,已承担我会医学科研项目但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已获得与我会研究项目类似的其他机构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七)申请人应当是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法人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应主要为江苏省医疗卫生单位。
第五条 申请人应遵守科研诚信,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预算有据,坚持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
第七条 申请人应确保医学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涉及人的研究项目应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要求提供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件。
第九条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书,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江苏省医学会科技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 江苏省医学会科技教育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江苏省医学会网站公示,接受监督,对提出的异议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江苏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立项。
第十五条 医学科研项目的设定视专项资金的情况而定。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签约。医学科研项目立项批准后,江苏省医学会与接受项目资助的法人单位或项目执行的牵头单位(法人)签订项目合同书。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1∶1的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医学科研项目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项目负责人向江苏省医学会科技教育部门递交“项目中期实施进展表”。项目经费超过(含)5万元的采取线下中期考核的方式,其余项目可采取线上考核。
第十八条 结题考核。医学科研项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结题报告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与经费决算表、发票凭证、成果(包括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和被引用情况,获发明专利和科技奖及应用情况等)等资料汇总报江苏省医学会科技教育部门。项目经费超过(含)20万元的项目,结项时由江苏省医学会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专家评议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由江苏省医学会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医学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苏省医学会将予以撤销: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或伦理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不接受检查、监督及审计;
(四)违反科研管理规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医学科研项目应按计划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应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进一步整改。延期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及整改后仍达不到结题要求的,学会将予以终止。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请书内撰写的研究内容开展研究,不得更换项目研究内容和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研究内容或方案的,则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江苏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才能更换。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生病等)一年以上不能开展医学科研项目工作的,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江苏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才能进行更换或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予以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今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学会的项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今后不得申请学会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学会的项目。学会将同步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结果。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等,均须注明“本课题受江苏省医学会科研专项资金资助(立项编号)”字样。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省医学会有义务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对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及有关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立“科研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七条 捐赠资金到位后,学会按照项目研究进度将项目经费一次性或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经费支出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公允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研究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支出标准应当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发放不得超过单个课题经费的30%。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额退回项目经费;对未通过结项的项目或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应自省医学会下函之日起6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医学会纪检部门负责对医学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使用、成果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研项目的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江苏省医学会科技教育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公示,对接收到的异议应当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异议提出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情况。涉及违法违纪等情况的信访、举报、投诉等,江苏省医学会按照纪检相关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医学会纪检部门通过列席评审或验收会议、听取并审议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报告、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科研活动各环节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科研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江苏省医学会纪检部门举报和投诉,江苏省医学会按照纪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