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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弱视防治专家共识 (2021年)

发布时间:2025-03-04 来源: 作者:
【摘要】弱视是视觉发育期由于形觉剥夺和(或)双眼异常的相互作用所致。根据病因分为斜视性、屈光不正性、屈光参差性和形觉剥夺性弱视。弱视需要正确诊断、尽早干预。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斜视与小儿眼科学组继2011年制定弱视诊断相关共识,再次组织我国相关领域专家,以国内外循证医学研究成果为基础,汇总与弱视治疗相关的专家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制定本共识,以期为眼科医师提供与弱视治疗相关的参考,规范我国临床弱视诊疗工作,共同提高我国弱视诊疗水平。
【关键词】弱视;儿童保健服务;多数赞同
一、定义和诊断
(一)定义

在视觉发育期,由于单眼斜视、未矫正的屈光参差、未矫正的高度屈光不正、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的视力为弱视;或双眼视力相差 2 行及以上,视力较低眼为弱视。根据儿童视力发育规律,年龄3-5岁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 0.56 岁及以上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7
(二)临床分类

斜视性弱视:单眼斜视形成的弱视。

屈光参差性弱视:双眼远视性屈光不正,球镜屈光度数相差≥1.50DS,或柱镜屈光度数相差≥1.00DC,屈光度数较高眼形成的弱视。

屈光不正性弱视:为双眼弱视,多发生于未配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远视屈光度数≥5.00DS () 散光度数可增加形成弱视的危险性),双眼矫正视力相等或接近。一般在配戴屈光不正矫正眼镜3-6个月后确诊。

形觉剥夺性弱视:由于屈光间质混浊(如先天性白内障、角膜混浊等)、先天性上睑下垂遮挡视轴、不适当的遮盖等形觉剥夺因素所引起的单眼或双眼弱视。(三)弱视程度诊断标准(国际标准视力表)

轻中度弱视: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视力正常值下限,且≥0.2

重度弱视:最佳矫正视力 < 0.2
(四)屈光状态检查

包括客观验光和主观验光(主觉验光)。客观验光包括视网膜检影验光和电脑验光,主观验光包括综合验光仪检查和插片验光等。儿童需要在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进行客观验光。检查屈光状态使用的睫状肌麻痹剂包括阿托品眼膏(或凝胶)、托品酰胺滴眼液、盐酸环喷托酯滴眼液等。
儿童睫状肌麻痹验光用药建议:

(1) 所有儿童初次验光均应在睫状肌麻痹下进行。

(2) 内斜视儿童和6岁以下儿童初次验光宜使用 1.0% 阿托品眼膏或眼用凝胶,每天2或3次,连续 3 - 5d;年幼儿童可每晚使用1次,连续使用 7d;若使用1.0% 阿托品眼用凝胶,验光当日早晨再使用1次。再次验光可酌情使用 1.0% 环喷托酯滴眼液。

(3)6岁以上不伴有内斜视的儿童,初次验光可使用 1.0% 环喷托酯滴眼液。先使用表面麻醉剂点眼1次,2 - 3min 后再使用1.0% 环喷托酯滴眼液,每 5min 使用1次,至少使用3次;可联合使用0.5% 复方托品酰胺滴眼液1或2次;在1.0% 环喷托酯滴眼液最后1次点眼至少 30min 后进行验光。

(4)对个别儿童使用1.0% 环喷托酯滴眼液验光发现远视屈光度数不稳定(有残余性调节)或短期内视力下降需要排除调节痉挛的患者,需使用1.0% 阿托品眼膏或眼用凝胶充分睫状肌麻痹后进行验光。

(5) 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儿童戴远视足矫眼镜(按睫状肌麻痹验光的全部远视屈光度数配镜)后眼位控制仍不稳定时,有必要多次使用 1.0% 阿托品眼膏或眼用凝胶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

(6) 12 岁以上近视眼儿童验光可使用 0.5% 复方托品酰胺滴眼液,每 5min 使用 1 次,共使用 3 次,最后 1 次点眼 30min 后进行验光。

(7)先天性或外伤性白内障已行晶状体摘除或联合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儿童,可使用苯肾上腺素滴眼液或 0.5% 复方托品酰胺滴眼液散大瞳孔后验光。

(8)先天性无虹膜儿童仍需要在睫状肌麻痹下验光。
二、治疗

弱视一旦确诊,应立即治疗。弱视的治疗原则包括3个方面:(1) 消除形觉剥夺的原因。(2) 矫正屈光不正。(3) 单眼弱视者遮盖非弱视眼;双眼弱视视力无差别、无眼位偏斜,则无需遮盖。弱视治愈后可能复发,治愈后仍需追踪观察2-3年。

(一)消除形觉剥夺的原因

形觉剥夺性弱视是最严重的弱视类型,治疗困难,预后差。对于危及视觉发育的先天性白内障,应尽早行白内障摘除手术并进行光学矫正,以获得相对较好的预后。在患儿全身麻醉条件允许情况下,可考虑单眼致密性先天性白内障在出生后 6 周内、双眼致密性先天性白内障在出生后 10 周行白内障摘除手术,并于术后进行光学矫正,预后较好。双眼先天性白内障摘除手术间隔时间应尽量不超过 1 周。导致形觉剥夺性弱视的重度上睑下垂须尽早手术治疗。

(二)矫正屈光不正

规范进行视网膜检影验光和准确矫正屈光不正是弱视治疗的基础。

伴发内斜视者:首次配镜应充分矫正远视性屈光不正;配镜后须定期复查视力;根据年龄每半年至 1 年重新给予睫状肌麻痹后检影验光 1 次。调节性内斜视在维持眼位正、视力好的情况下,酌情降低球镜度数,保留一定的生理性远视。近视性屈光不正根据睫状肌麻痹检影验光结果或复验结果,按获得最佳矫正视力的较低度数进行矫正。

伴发外斜视者:远视性屈光不正按获得最佳矫正视力的较低度数进行矫正;3 岁及以下尚不能配合视力检查的儿童,可依据检影验光的屈光度数减去生理性远视屈光度数。近视性屈光不正根据睫状肌麻痹检影验光结果或复验结果进行矫正。

不伴斜视者:远视性屈光不正根据睫状肌麻痹检影验光结果酌情低矫配镜(低于实际验光结果配镜)。近视性屈光不正根据睫状肌麻痹检影验光结果或复验结果进行矫正。

散光:根据睫状肌麻痹检影验光结果或复验结果进行矫正,原则上不增减度数。

幼儿:可以适当缩短睫状肌麻痹检影验光的间隔时间。

婴幼儿、低龄儿童配镜原则:可参考表 1
(三)遮盖疗法

常规遮盖

单眼弱视治疗的首选方法,适用于中心注视或旁中心注视。

遮盖视力相对较好眼,强迫弱视眼注视。

根据弱视发生的原因及程度确定遮盖强度。为避免遮盖眼视力下降,通常年龄越小,遮盖时间越短。可以根据弱视程度、患者的年龄和依从性调整遮盖强度,采用 24 6h/d 遮盖以提高弱视眼视力。这种部分时间遮盖用于以下情况:①3 岁以下儿童初始治疗时,为避免发生遮盖性弱视;②轻度弱视(双眼视力相差不大);③经治疗双眼视力平行或接近时,巩固疗效,避免弱视复发;④弱视治愈后复发,部分时间遮盖常可达到再次治愈的效果。若部分时间遮盖 1 - 2 个月效果不显著,则应提高遮盖强度。

随访间隔时间:根据弱视发生的原因和程度确定随访间隔时间;年龄愈小,随访间隔时间愈短。

弱视治愈后应巩固治疗 3 - 6 个月,然后逐渐降低遮盖强度直至去除遮盖,并继续随访 2 - 3 年。

遮盖过程中定期复查双眼视力,警惕遮盖眼由于遮盖出现视力下降。若遮盖眼视力下降,首先检影验光,一旦确定发生遮盖性弱视,应及时停止遮盖,一般 1 - 2 周视力即可恢复。

不完全遮盖:将半透明材料贴在视力相对较好眼的镜片上,使该眼矫正视力低于弱视眼,适用于轻度弱视、弱视治愈后复发和伴有眼球震颤的弱视。
(四)压抑疗法

一般采用药物压抑,适用于轻、中度弱视。视力相对较好眼局部点用阿托品滴眼液压抑其功能,弱视眼配戴常规矫正镜片看远或看近,提高弱视眼视力。使用药物压抑需要及时随访,防止弱视反转。阿托品压抑治疗轻、中度弱视,效果与遮盖疗法相当。
(五)儿童弱视伴斜视的手术时机

原则一般应在双眼视力接近(相差2行以内)后行矫正眼位手术。

三、预防

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斜视和屈光参差是弱视的主要危险因素。使家长及托幼工作者认识弱视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意义,积极筛查弱视,以便早期发现弱视危险因素,实现早期干预。

定期为婴幼儿进行视力评估。0 - 6 岁儿童应定期筛查和评估视力,并进行规范诊断和尽早治疗。对于具有弱视、斜视和屈光不正(主要指远视眼和散光眼)家族史的婴幼儿,更应及早进行检查。发现斜视或注视行为异常,应及时进行专科检查。

可采用选择观看法、Lea Symbols 图形视力表或其他方法评估婴幼儿视力,作为诊断弱视的参考指标。婴幼儿视力评估及弱视诊断标准可参见表 2。若发现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的正常视力,或双眼视力相差2行及以上,应及时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