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全国医师,改善医患关系,根据捐赠者的建议和要求,特设立“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医师维权救助专项基金”,基金将作为为医师维权的财务保障。为强化和规范基金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基金的名称: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医师维权救助专项基金。
第二条 基金的宗旨:基金是公益性、互助性基金,以依法为医师提供维权救助为宗旨。
第三条 基金致力于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医师维权救助专项基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任 务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资助和捐赠,依据本管理办法之规定运营基金,向中国医师协会及捐赠人负责。
(二)在各地招募志愿律师加入中国医师维权律师团,并为有需求的医师与维权律师之间建立沟通渠道;负责维权律师团的日常管理,以及维权案件代理效果的考评。
(三)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被救助对象主体资格及救助程序进行审查;在充分尊重基金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向救助对象发放维权资金并追踪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保障基金资金的使用符合设立本专项基金的宗旨,不挪作他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使用闲置资金,保证基金的持续发展。
(五)中国医师协会对所有向基金的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专用收据。
(六)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担保;
(2)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方式以外的投资;
(3)将管理的资金转委托;
(4)利用资金为基金及救助对象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基金的来源
第七条 基金来源为:
(一)天津天士力集团捐赠;
(二)国(境)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个人的捐赠;
(三)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中国医师协会对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应实行专项核算,由中国医师协会财务管理。基金增值部分不归属于捐赠人或中国医师协会所有或使用,应继续纳入基金所有并使用。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一)在执业过程中或因其执业行为引起的人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医师和医务工作者,需进行法律维权、本人支付该费用确有困难且所在医院不予支付的。
本管理办法所称医务工作者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以及和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救助的合法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技术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救助生活确有困难[确有困难的标准建议明确]的医师。
(三)中国医师协会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工作人员优先。
第十条 基金支出。基金可以做以下支出:
(一) 基金在各地招募具有经验的律师组成中国医师协会医师维权律师团并负担其运作费用;为医师和维权律师之间建立快速联络通道;
(二)帮助有需求的医师聘用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医师执业过程中受到伤害,支付律师费有一定困难且所在医院不予支付的,基金予以一定额度的法律维权费用资助,具体额度为:
1.通过医师维权律师团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不考虑诉讼阶段,每件案件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资助可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律师;
2. 委托维权律师团以外的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每件案件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资助金可直接支付给受助人。
医师维权的法律服务费用超过资助额度的部分,由被资助人自行承担。
(三)资助基层医师[基层医师的范围需要明确]的法律培训费用;
医师维权救助基金组织专家举行面向医师的法律培训,由基金支付聘请专家的相关费用;
(四)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医师进行人道救助;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医师,经由基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给与每人每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单人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的人道救助;
(五)基金的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仅限于支付以下开支:
1)基金管理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2)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租金、公共事业使用费、办公用品购置维护费用等;
3)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差旅费;
4)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开支。
基金管理费用不作每年一次性提取,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依据会计制度支取,但每个会计年度支取的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资金余额的8%;每个会计年度内支取管理费用达到管理资金余额8%后,应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后续管理费支取方案。
(六)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提供法律维权或人道救助的,需按相关程序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书(相关表格和撰写要求可登录中国医师协会网站进行下载)、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行医资格证证件(如行医资格证、护士证等)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地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机关对其陈述事实的确认证明;
(三)申请基金的理由;
(四)若已委托律师,则需提供与律师订立的代理协议或法律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申请人将有关资料以纸制函递基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收到邮件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相关申请。遇有重大问题,交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决定。
第十二条 被资助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实施救助有误时,应立即取消救助,确认由本专项基金提供或是资助款购买的一切财产(包括救助款项、利息和物产),都应全部追缴,归还给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基金可以负担基金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和符合设立基金宗旨所开展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中国医师协会及捐赠基金的其他国(境)内外社会团体、机构、个人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委员会成员由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集团各自按协议约定推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国医师协会推荐,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天士力集团推荐。
基金管理委员会权限如下:
审议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决定基金资金的投资方向及投资比例;
确定每一年度中基金可用于实施救助资金的比例;
决定基金救助对象范围的变化;
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薪酬待遇;
同意接受新捐赠人的捐赠资金;
对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超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运营的事项进行审批;
修改本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定期会议,审查本年度专项基金使用的总结报告和审议下一年度专项基金使用计划,并对下一会计年度中基金的运行政策作出修正。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不定期会议可以采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通过信函表决的形式进行。
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应按照过半数同意原则。其中对于修改本管理办法的表决应当超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正、副主任委员均对各项基金事务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律师团的律师设立准入程序、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律师的维权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独立办公室,负责基金相关的日常联络协调、信件邮件收发回复,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及时拨款,保证资助按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专项会计核算,并编制专门财务报表及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基金支用中所有相关银行电汇单、发票、支出凭证以及记录款项发放情况的支持性文件,均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存放,以备检查与审计。基金应及时披露阶段性和终期项目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按年度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并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专门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可设立专门网站,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网站的设立与维护,利用互联网增加基金的社会影响力,增加医师、患者、律师之间的沟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从基金的管理、资助等活动中取得个人经济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侵害本专项基金名誉和经济利益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金增值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坚持“依法、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的范围内规范运作,积极实现增值。
基金资金可进行以下低风险投资: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占基金资金余额的比例不应低于20%;
2)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所购买债权的风险评级不应低于AA+级,债权的剩余久期应不超过叁年,基金持有的各类债券总额不应超过基金资金余额的50%;
3)购买股票等可流通有价证券不超过基金资金余额的20%;
4)其他理事会同意进行的投资;
基金应保留不低于10%的活期存款以备正常使用;
本条所规定的各项资金分配比例,可由基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根据上一年执行情况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投资收益全部归基金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激励捐赠者关爱医务人员的行为,实施以下褒奖:
(一)所有捐赠,均记载入册,并给予鸣谢,发给捐赠证书及其他感谢方式。
(二)对于为基金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荣誉称号。
管理办法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后修改。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条 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后进行清算,报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注销。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资金扣除清算相关费用后应退还捐赠人。
第三十一条 基金终止时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的情况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并将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修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