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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医患双方告知内容

发布时间:2009-05-11 浏览次数:4109次 来源:江苏省医学会 作者:admin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会下设医鉴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如通知医患双方从医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鉴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并在鉴定会前将鉴定材料送给鉴定专家审阅,同时通知鉴定专家、医患双方当事人准时参加鉴定会等工作内容。

2鉴定主体 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结论是由专家鉴定组集体讨论、合议,以半数以上专家的意见为最终的结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改动。医学会只负责组织鉴定工作,不参与鉴定意见,不负责处理医患纠纷。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并送达委托部门,委托部门审核后送达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医患双方)。

4关于鉴定材料 由医患双方提供,如未提供材料或故意隐瞒材料不提供而造成的后果(不受理、中止、终止鉴定及鉴定结果受影响等),由不提供材料方负责,并且日后不得以此作为提请重新鉴定的理由。药品和医疗器械真假或是否合格的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畴。对病历等鉴定资料有争议的,先由委托单位质证,医学会不负责资料真伪的鉴定。

5遵守鉴定会现场纪律、鉴定会现场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喧闹 如拒不执行,将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果由不遵守者承担,其所录音、录像均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