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会[2010]020号
各市医学会:
为规范我省医学会组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受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我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医学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抄送:中华医学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厅、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直属医院、中大医院、江大附院。